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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4361号

池洪英与刘炯执行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池洪英,刘炯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361号申请执行人池洪英,女,1950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炯,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池洪英与刘炯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刘炯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代理

审判员  王金鑫

代理

审判员  彭文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