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赵秋实,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浑江区,证件号码220602198907281254。被执行人刘洪国,地址浑江区。被执行人周玉艳,地址浑江区。申请执行人赵秋实与刘洪国、周玉艳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3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洪国、周玉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秋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法查封被行人刘洪国房产,但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人钱款,被执行人刘洪国、周玉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洪国、周玉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秋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何时能执行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晓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