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5009号
原告:杨添丁,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福波,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素芯,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杨新建,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杨添丁与被告杨素芯、杨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杨添丁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杨添丁以当事人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添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杨添丁负担。
审判员 邓志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幼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