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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66号

赵掌成申请执行卢兆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掌成,卢兆建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赵掌成,又名赵章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卢兆建,男,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赵掌成与被执行人卢兆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卢兆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晶晶

审 判 员  王辉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