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51号申请执行人崔爱兵,男,汉族,1972年12月7日生,江西湖口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刘延寿,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崔爱兵与被执行人刘延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延寿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崔爱兵,因被执行人刘延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钧
审 判 员 沈筱瑜
代理
审判员 沈继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