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明珠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项林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217号。
法定代表人:崔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随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随州新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飞
审判员 王玉晓
审判员 魏新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圣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