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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815-1号

济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815-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杭州湾公寓8号楼2单元4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振哲,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磊,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杭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磊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林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友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