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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恢40号之一

长春一汽富晟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与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一汽富晟大众物流有限公司,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恢40号(2016)吉0106执恢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一汽富晟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仁,董事长。被执行人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长春市范家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靖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春一汽富晟大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磊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年绿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土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绿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