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709号。法定代表人刘奇,院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
上诉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东方绿地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燕芳
审判员 祝春雄
审判员 林李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璐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