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吕梦被执行人黄元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梦与被执行人黄元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梦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8)崂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2009)崂执字第35号的执行。2016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4294元,执行费17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元柱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8)崂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