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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王乐武与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乐武,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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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王乐武,男,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王乐武申请执行阜阳市腾升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