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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2361号

文威与李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威,李菁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文威,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李菁,女,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威与被执行人李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菁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菁在查询银行的存款不足千元,在本市市区、工业园区、相城区、虎丘区、吴中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无参保信息。本案执行到位0元。现已将被执行人李菁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承杰

审 判 员  邱福根

代理

审判员  刘艳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