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541号
原告:廖克思,男,192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方旭,系廖克思孙女婿,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
被告:廖燕东,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被告:张万英,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原告廖克思与被告廖燕东、张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廖克思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克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廖克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廖克思负担。
审判员 于文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