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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541号

廖克思与廖燕东、张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克思,廖燕东,张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541号

原告:廖克思,男,192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方旭,系廖克思孙女婿,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

被告:廖燕东,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被告:张万英,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原告廖克思与被告廖燕东、张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廖克思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克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廖克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廖克思负担。

审判员  于文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