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632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色连赤初,男,1993年7月9日生,住四川省布拖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色连赤初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色连赤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出抵赃款14196。因色连赤初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及退出抵赃款,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1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出抵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宇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