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莱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轻工产业园创荣路206号。法定代表人叶少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柏勒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华阳路6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二期128室。法定代表人gohpengthiong,职务不详。本院做出的(2016)鲁0102民初30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莱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温州莱佛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柏勒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