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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45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江荣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江荣根,廖穿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号。机构代码:86105499-1。

负责人:徐璇颍,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发,系该行经理。

被执行人:江荣根,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廖穿花,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江荣根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江荣根、廖穿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荣根、廖穿花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3486.82元,执行金额:13486.82元,未执行金额:13486.82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执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荣根、廖穿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维国

审判员  徐顺平

审判员  刘鸿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