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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485号

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诉董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董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485号

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贾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杰,女,1962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街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诉被告董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沈阳铁道吉林市铁凇集团有限公司永兴装载加固器材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碧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