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6执671号

罗鹏举与刘红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鹏举,刘红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671号申请执行人罗鹏举,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被执行人刘红岩,男,汉族,1978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罗鹏举申请执行刘红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6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宋鹏飞

审判员  游俊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窦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