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671号申请执行人罗鹏举,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被执行人刘红岩,男,汉族,1978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罗鹏举申请执行刘红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6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宋鹏飞
审判员 游俊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窦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