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83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沿江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01112277-5。法定代表人王江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兵,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枝江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江书元,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局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住枝江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曹翔鄂,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枝土资执罚(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拆除曹翔鄂在非法占用的37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曹翔鄂未依法在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4年3月擅自占用枝江市董市镇洪治村的集体土地建设住房。所建违法建筑物位于枝江市董市镇洪治村二组,违法占地面积370.8平方米,所占地类为园地10.85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65.90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34.65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0.50平方米,属于基本农田及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2014年3月23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曹翔鄂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枝土责停字(2014)第014号),曹翔鄂未停止建设。2016年2月16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曹翔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枝土资执告(2016)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枝土资执听告(2016)36号),曹翔鄂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告知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辨,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2016年2月23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枝土资执罚(2016)36号),对曹翔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70.8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6年2月23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曹翔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枝土资执罚(2016)36号),曹翔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8月24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向曹翔鄂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曹翔鄂没有按照催告的时间履行有关义务。2016年11月20日,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对曹翔鄂作出的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规定,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据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拆除曹翔鄂在非法占用的37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兰英
审判员 薛建华
审判员 刘新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阮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