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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816号

原告松原市佰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牛英文、松原市鸿运仓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佰辰商贸有限公司,牛英文,松原市鸿运仓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816号原告松原市佰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贵林。委托代理人苏建君。被告牛英文,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生,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张静。被告松原市鸿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左可。委托代理人田凤彩。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佰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牛英文、松原市鸿运仓储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佰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8元,减半收取4689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68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胡 焱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