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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2498号

齐立敏与额尔敦朝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立敏,额尔敦朝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498号

申请执行人:齐立敏,女,蒙古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额尔敦朝鲁,男,蒙古族,职工。本院对齐立敏诉额尔敦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3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额尔敦朝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工资。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帐等手续,冻结方式:只收不付。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温都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