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4659-1号
申请执行人: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沛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卡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卡宾文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28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4执46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晓韵
审判员 陈里维
审判员 冯嘉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