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罗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奇华,冯桂华,王爱丽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9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2025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决定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并予以冻结扣划。现尚有202522元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征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求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