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刑初187号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罗某甲犯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42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案刑事判决书中有漏字,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2016)川042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四行“1966年3月7出生”。现更正为“1966年3月7日出生”。
审判员 秦盛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 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罗某某、吴某某、罗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刑初187号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罗某甲犯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42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案刑事判决书中有漏字,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2016)川042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四行“1966年3月7出生”。现更正为“1966年3月7日出生”。
审判员 秦盛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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