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758号
原告:陈三荣,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
被告:王晓霞,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
原告陈三荣与被告王晓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并经审批依法延长审限3个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等待刑事处理结果,故本案现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退回原告陈三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琴琴
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
人民陪审员 何文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徐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