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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308号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敏、敖杏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敏,敖杏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宋崇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敏,男。被执行人敖杏芳,女。本院在执行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敏、敖杏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忠

审判员 朱先明

审判员 吴敦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