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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796号

罗鑫与靳士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鑫,靳士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罗鑫,女,汉族,1998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靳士魁,男,汉族,1952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罗鑫申请执行靳士魁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6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罗鑫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鑫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双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