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罗鑫,女,汉族,1998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靳士魁,男,汉族,1952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罗鑫申请执行靳士魁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6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罗鑫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鑫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双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