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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50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某,陈某,陈纪锋,王关美,商城县汪桥镇土庙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法定代理人许学付,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纪锋,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关美,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商城县汪桥镇土庙小学。法定代表人李忠谦,校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商城县汪桥镇土庙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我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