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苏在华,男,1945年3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杨美仁,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苏在华与杨美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美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未向申请执行人苏在华偿还借款本息4.5万元。申请执行人苏在华于2015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美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美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美仁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苏在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朝格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