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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执172号

罗明保与高启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明保,高启鑫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2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罗明保,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神农架林区。

被执行人:高启鑫,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本院在执行罗明保与高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启鑫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涛

审判员 王天赋

审判员 高 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