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393号申请执行人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北刘各庄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孔XX,经理。被执行人代XX。本院在执行XXXXXXXX有限公司与代XX买卖合同纠纷(2015)通民(商)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XXXXXX有限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代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