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3执64号

吉林省广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崇林、陆体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广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崇林,陆体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崇林。被执行人陆体成。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崇林、陆体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永冰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