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066号原告李少华,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帆,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宜昌海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文钟来,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华与被告肖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61.5元,由原告李少华承担。
审判员 尹暹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