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杨守林,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杨明海,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杨守林与被告杨明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杨守林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守林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华
审 判 员 齐新亮
人民陪审员 沈红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