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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523号

杨守林与杨明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守林,杨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杨守林,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杨明海,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杨守林与被告杨明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杨守林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守林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华

审 判 员  齐新亮

人民陪审员  沈红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