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执4674号

宁波乐微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珍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乐微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珍田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乐微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006161-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上王村。法定代表人姚立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珍田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294902-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唐叶村。法定代表人蒋立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70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乐微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珍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珍田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乐微��品有限公司执行款1935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6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