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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923号

窦荣华与王修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窦荣华,王修广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923号原告窦荣华,女,汉族,1956年2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修广,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窦荣华与被告王修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窦荣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窦荣华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窦荣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士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