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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659号之一

张少伟、董传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少伟,董传乐,杨菊红,李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659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少伟,男,生于1981年6月13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董传乐,男,生于1970年8月28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杨菊红,女,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李丹丹,男,生于1984年8月7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张少伟、董传乐、杨菊红、李丹丹开设赌场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3042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黄亚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