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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242号

韩东升与张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242号原告韩东升。被告张志国,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东升与被告张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东升于2016年1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东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东升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

审判员  白乃予

代理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