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4165号
原告:黄仇,个体工商户。
被告:史先锋,约60岁,城镇居民。黄仇与史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黄仇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仇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黄仇负担。
审判员 梁永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丛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