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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4165号

黄仇与史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仇,史先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4165号

原告:黄仇,个体工商户。

被告:史先锋,约60岁,城镇居民。黄仇与史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黄仇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仇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黄仇负担。

审判员  梁永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丛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