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478号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753109342F。
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贤,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龙,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许哮金,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诏安县。
被告:林成宗,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哮金、林成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沈少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