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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478号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哮金、林成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哮金,林成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478号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753109342F。

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贤,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龙,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许哮金,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诏安县。

被告:林成宗,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哮金、林成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沈少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