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8124号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8124号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艳锋,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晓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