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路C区15栋2楼。法定代表人肖春明,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王敬松,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生,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708号及(2015)筑民一终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立即将贵阳市花果园C区5栋18楼8号房屋腾空后返还申请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过渡损失费45760元,租金损失费640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7元、执行费144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敬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王敬松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春
审 判 员 颜 静
审 判 员 谭 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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