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凤,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兵役,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梁超,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玉凤申请执行刘兵役、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兵役、梁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