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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字第343号

郭玉凤与刘兵役、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玉凤,刘兵役,梁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凤,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兵役,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梁超,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玉凤申请执行刘兵役、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兵役、梁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