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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恢550号

王悦、赵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悦,赵敏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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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550号申请执行人王悦,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赵敏,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悦与被执行人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敏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广柱

审判员  吕正才

审判员  康柏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