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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352号

李喆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祝敏,李喆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赵祝敏,女,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李喆,女,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赵祝敏与李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在银行等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平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