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中执字第49-14号申请执行人张尤芝,女,1948年9月26日生,苗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骈玉荷,女,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住所地:六盘水水城县。法定代表人袁祖明,系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袁祖明,男,195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彭郁龙,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水城县。被执行人杨松林,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袁祖明、彭郁龙、杨松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尤芝、骈玉荷于2014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96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的环境保证金1666640元,之后,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经过审查,法院驳回了其异议、复议请求;同时,我院依法处理了被执行人彭郁龙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路6号402室、410室、411室的房产,最终该房产变卖价值为2894683.5万元,扣除评估费25000万元之后,变现2869683.5万元;另外,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袁祖明和杨松林银行存款21000元,以上款项共计4557323.5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尤芝、骈玉荷。2016年11月29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贵州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的破产清算申请,该煤矿进入破产处理程序。经我院核实,本案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六中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 金助理
审判员 :李令涛助理
审判员 :黄尧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发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