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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4260号

刘娟与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娟,李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4260号

原告:刘娟,女,住扎赉特旗。

被告:李海林,男,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与被告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包 永 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孙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