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4260号
原告:刘娟,女,住扎赉特旗。
被告:李海林,男,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与被告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包 永 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孙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