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9146号
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幢1号。
负责人:吴勃,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战江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战江于2016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
审判员 牟传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祥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