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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1948号

朱石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石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1948号被执行人朱石中,男,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河网办事处韩陈村朱刘组**号。关于本院追缴朱石中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8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朱石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该案件被执行人朱石中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具有国家强制力,依法必须履行,但其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该案件被执行人朱石中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我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同忠

审判员  薛 兆

审判员  刘 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项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