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351号申��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岳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岳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琼 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张某、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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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351号申��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岳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岳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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