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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1351号

刘某与张某、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张某,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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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351号申��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岳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岳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琼 微信公众号“”